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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计算方法与税率整理大全

  

一、销售不动产


1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(也可适用一般计税,预缴5%申报9%)。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

机构地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


2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。(也可适用一般计税,预缴5%申报9%)。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
3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,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

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9%)*9%


4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,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9%)*9%


5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(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)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

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
6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

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机构地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


二、不动产经营租赁

1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。

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

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


2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
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9%)*3%

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9%)*9%

注: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,按照上上述规定执行,


3、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(不含个人出租住房)。

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

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


4、个人(含个体工商户)出租住房。

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1.5%


5、个人(含个体工商户)出租非住房。

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

注: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



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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