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销售不动产 1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(也可适用一般计税,预缴5%申报9%)。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 机构地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 2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。(也可适用一般计税,预缴5%申报9%)。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3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,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 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9%)*9% 4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,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9%)*9% 5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(非自建)的不动产(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)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-购置原价)/(1+5%)*5% 机构地=(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6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(自建)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机构地=(全部价款+价外费用)/(1+5%)*5% 二、不动产经营租赁 1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。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 2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。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9%)*3%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9%)*9% 注: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,按照上上述规定执行, 3、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(市)的不动产(不含个人出租住房)。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 4、个人(含个体工商户)出租住房。 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1.5% 5、个人(含个体工商户)出租非住房。 应纳税额=含税销售额/(1+5%)*5% 注: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